5、公共建筑
5.1節地與室外環境
控 制 項
5. 1. 1 場地建設不破壞當地文物、自然水系、濕地、基本農田、森林和其他保護區。
5. 1. 2 建筑場地選址無或采取措施避免洪災和泥石流的威脅,建筑場地安全范圍內無或采取措施避免電磁輻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質等危險源。
5. 1. 3 采取措施避免對周邊建成環境帶來光污染。
5. 1. 4 場地內無排放超標的污染源。
5. 1. 5 施工過程中制定并實施保護環境的具體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各種污染以及對場地周邊區域的影響。
一 般 項
5. 1. 6 場地環境噪聲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或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對于噪音的規定
5. 1. 7 建筑物周圍人行區風速低于5m/s,不影響室外活動的舒適性和建筑通風。
5. 1. 8 新建建筑不影響周圍居住建筑的天然照明(采光)要求。
5. 1. 9 合理采用屋頂綠化、空中綠化、垂直綠化等立體綠化方式。
5. 1. 10 綠化物種選擇適宜當地氣候和土壤條件的鄉土植物,且采用包含喬、灌木的復層綠化。
5. 1. 11 場地交通組織合理,到達公共交通站點的步行距離不超過500m。
5. 1. 12 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優 選 項
5. 1. 13 合理選用廢棄場地進行建設。對已被污染的廢棄地,進行處理并達到有關標準。
5. 1. 14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舊建筑,并納入規劃項目。
5. 1. 15 室外透水地面面積比大于等于40%
5.2節能與能源利用
控 制 項
5. 2. 1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指標符合現行國家或香港建筑節能標準的規定
5. 2. 2 空調采暖系統的冷源機組能效比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第5.4.5、5.4.8及5.4.9條規定或符合香港《空調裝置能源效益守則》第九章“空調設備最低效能”中的對應條文規定。
5. 2. 3 各房間或場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香港《照明裝置能源效益守則》規定的最高可容許值。
5. 2. 4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源、輸配系統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進行獨立分項計量。
一 般 項
5. 2. 5 建筑總平面設計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開冬季主導風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風。
5. 2. 6 建筑外窗可開啟面積不小于外窗總面積的30%,建筑幕墻具有可開啟部分或設有通風換氣裝置。
5. 2. 7 建筑外窗的氣密性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 7106規定的4級要求。
5. 2. 8 利用排風對新風進行預熱(或預冷)處理,降低新風負荷。
5. 2. 9 , 全空氣空調系統采取實現全新風運行或可調新風比的措施
5. 2. 10 建筑物處于部分冷負荷時和僅部分空間使用時,采取有效措施節約通風空調系統能耗。
5. 2. 11 采用節能設備與系統。通風空調系統風機的單位風量耗功率和冷熱水系統的輸送能效比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 第5.3.26、5.3.27條的規定。
5. 2. 12 選用余熱或廢熱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熱水
5. 2. 13 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建筑,冷源、輸配系統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進行獨立分項計量。
優 選 項
5. 2. 14 建筑設計總能耗低于現行國家或香港批準或備案的建筑節能標準規定值的80%。
5. 2. 15 根據當地氣候和自然資源條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產生的熱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熱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低于建筑用電量的2%。
5. 2. 16 各房間或場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規定的目標值。
5. 2. 17 合理采用蓄冷技術。
5.3節水與水資源利用
控 制 項
5. 3. 1 在方案、規劃階段制定水系統規劃方案,統籌、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
5. 3. 2 設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統。
5. 3. 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網漏損。
5. 3. 4 建筑內衛生器具合理選用節水器具,節水率不低于10%。
5. 3. 5 使用非傳統水源時,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對人體健康與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一 般 項
5. 3. 6 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雨水積蓄、處理及利用方案。
5. 3. 7 綠化、景觀、洗車等室外非飲用用水采用非傳統水源。
5. 3. 8 綠化灌溉采取節水、高效的灌溉方式。
5. 3. 9 室內非飲用用水采用海水或再生水。采用再生水時,優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廠的再生水;附近沒有集中再生水廠時,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合理選擇其他再生水水源和處理技術。
5. 3. 10 按用途設置用水計量水表
5. 3. 11 辦公樓、商場類建筑非傳統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館類建筑不低于10%。
優 選 項
5. 3. 12 辦公樓、商場類建筑非傳統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館類建筑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