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照明設計
8.6.1 醫療建筑的照明設計執行國家相關規范,滿足綠色照明要求。
8.6.2 照度推薦值見表8.6.2
表8.6.2 照度推薦值
房 間 名 稱 | 推薦照度(lx) |
病房、 | 50 |
侯診室、病人活動室、放射科診斷室、核醫學科、理療室、監護病房 | 150 |
診查室、檢驗科、病理科、配方室、醫生辦公室、護士室、值班室、CT診斷室、放射科治療室 | 200 |
手術室 | 500 |
夜間守護照明 | 5 |
8.6.3 醫療建筑醫療用房應采用高顯色照明燈具,顯色指數≥80。宜采用帶電子鎮流器的T8、T5三基色熒光燈。
8.6.4 光源色溫
房 間 名 稱 | 推薦色溫(K) |
病房、病人活動室、理療室、監護病房、餐廳 | ≤3300 |
診查室、侯診室、檢驗科、病理科、配方室、醫生辦公室、護士室、值班室、放射科診斷室、核醫學科、CT診斷室、放射科治療室、手術室、設備機房 | 3300-5300 |
8.6.5 醫療建筑的照明系統采用熒光燈時應對系統的諧波進行校驗,滿足國家相關標準。
8.6.6 病房照明宜采用間接型燈具或反射式照明。床頭宜設置局部照明,一床一燈,床頭控制。
8.6.7 護理單元走道、診室、治療、觀察、病房等處燈具,應避免對臥床患者產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燈具。
8.6.8 護理單元走道和病房應設“夜間照明”,床頭部位照度不應大于0.1lx,兒科病房不應大于1lx。
8.6.9 需要觀察患者 x線診斷室、加速器治療室、核醫學科掃描室和γ照相機室、手術室等用房,應設防止誤入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與機組連通。
8.7 防雷及接地
8.7.1 醫療建筑防雷設計應遵循國家相關的設計規程、規范。
8.7.2 醫療建筑應采用防雷接地及電力系統共用接地系統。
8.7.3 敏感電子設備不宜緊靠建筑物的外墻、外柱。
9 醫院智能化系統
9.1 一般規定
9.1.1 醫院智能化系統應根據醫院的使用特點和需求,采用智能建筑的概念進行設計。
9.1.2 醫院智能化系統的內容及分類
醫院智能化系統包括如下內容:
9.2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9.2.1 該系統的設計應根據項目規模參見國家相關的消防規范。
9.2.2 醫院內應設置聲光報警裝置。
9.3 緊急廣播和公共廣播系統
9.3.1 醫院內應設置廣播系統,平時用于日常事物及醫學宣傳廣播,消防系統啟動時強行切至緊急廣播。
9.3.2 兩套系統宜共用一套線路及末端設備(揚聲器),應設置消防強切開關。
9.3.3 末端設備(揚聲器)宜設置在公共場所,并在門診、醫技的候診廳服務臺及病房樓的護士站安裝音量調節裝置,消防系統啟動時屏蔽其音量調協功能,并進行緊急廣播。
9.4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9.4.1 醫院內的建筑設備(除消防設備外)應按照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則,采用樓宇自動化控制設備對其進行監視、控制和維護。
9.4.2 樓宇自動化系統的設置以節能、管理操作方便和節省人力為主要目的。
9.4.3 應對醫院內的如下系統進行監視和控制:
1.冷源系統及熱源系統
2.空調系統及送排風系統
3.醫院內、外公共場所的照明系統(如:對內部的公共走廊、外部的標志照明、立面照明、路燈照明及庭院照明等)
4.電力系統(高低壓變配電)
5.給排水系統
6.醫療用氣系統(氧氣、真空吸引、壓縮空氣、笑氣、氮氣等)
7.電梯設備
9.4.4 各機電系統的監控原則
所有的機電設備應能通過樓宇控制設備進行自動控制并對其手/自動狀態、運行和故障狀態進行監視。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主機宜設置在消防控制室,通過計算機顯示終端完成對所有機電設備的監視、操作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