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7 采暖、通風及空調系統
7.1 一般規定
7.2 潔凈用房的通用要求
7.3 門診部
7.4 急診部
7.5 住院部
7.6 潔凈手術部
7.7 醫療技術部
7.8 配藥中心
7.9 中心供應室
8 電 氣
8.1 一般規定
8.2 電 源
8.3 安全保護
8.4 電氣設備的選擇與安裝
8.5 應急電源系統
8.6 照明設計
8.7 防雷及接地設計
9 醫院智能化系統
9.1 一般規定
9.2 火災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9.3 緊急廣播和公共廣播系統
9.4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9.5 安全防范系統
9.6 停車場管理系統
9.7 IC卡系統(一卡通)
9.8 綜合布線系統
9.9 衛星電視及有線電視系統
9.10 電話程控交換機
9.11 計算機網絡設備
9.12 綜合醫療信息管理的軟件與硬件
9.13 觸摸屏信息查詢系統
9.14 醫用對講系統
9.15 視頻示教系統
9.16 樓宇管理系統BMS(物業管理系統)
10 醫用氣體
10.1 一般規定
10.2 氣源設備
10.3 氣體配管
10.4 各種醫用氣體的供氣壓力
10.5 各種醫用氣體的消耗量
10.6 氧氣管與其它管線之間距離
7采暖、通風及空調系統
7.1 一般規定
醫院應根據其所在地區的氣象條件、醫院性質以及其各部門、各房間的功能要求,確定在全院或局部實施采暖與通風(自然的與機械的),或一般空調,或凈化空調。
用散熱器采暖的,應采用熱水作為介質,不應采用蒸氣。散熱器應作封閉裝飾處理。
符合表7.2.2規定的Ⅱ級以下潔凈用房采用散熱器時應采用平板或光管式散熱器,并采取封閉裝飾處理。
室內采暖計算溫度推薦值可參照表7.1.4的規定。
表7.1.4 室內采暖計算溫度
用房名稱 | 計算溫度(℃) |
病房 檢查、治療室 病人浴室、盥洗室 手術室、產房 辦公、活動用房 無人活動用房(如藥品庫) | 21~24 20~22 22~25 22~26 18~20 18 |
在平面布置、開窗方式等方面應充分注意利用自然通風,有中庭的必須保證其無障礙的自然通風,或輔之以機械排風。氣候條件合適地區可利用穿堂風,應注意保持清潔的區域位于通風的上風側。
凡是產生有味氣體、水汽和潮濕作業的用房,必須設機械排風。
7.1.7 一般空調系統應根據醫院各房間的室內空調設計參數、設備概況、衛生學要求、使用時間、空調負荷等要求合理分區。各功能區域宜獨立分區,采用獨立的系統,并要注意各空調分區能互相封閉、避免空氣途徑交叉感染的原則,有潔凈度要求的房間、嚴重污染的房間、應單獨成為一個系統。
7.1.8 醫院空調系統除能確保各功能單元的溫濕度與潔凈度外;還應考慮到系統的初投資、運行費用、室內噪聲和振動、污染的排除能力等,以及系統(包括冷、熱源)獨立性、靈活性并留有備量。
7.1.9 醫院冷熱源選擇應基于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節約能源的基本國策。冷熱源設備及其組合還應考慮到減少環境負荷并具有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以及維護、管理方便。
7.1.10 醫院的通風與空調機應采用容易消毒、清洗,停機后容易保持干燥、無積水的專用醫用通風空調機組。沒有特殊要求不應在機組內安裝紫外線燈等消毒裝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氣處理裝置。
7.1.11 空調機房位置設置和機組安置應考慮到機組的日常檢查、維修及更新等因素。盡量將空調機設置在機房或技術夾層內。
7.1.12 一般空調系統的回風口必須設低阻中效過濾器,選用空調機時應考慮到回風過濾器的阻力。
7.1.13 新風采集口應遠離冷卻塔排風口、煙囪排煙口、及所有排氣口,新風采集口與排氣口間應有足夠的距離。新風采集口的下端應距地面3m以上。設在屋頂時應距屋面1m以上。
7.1.14 對放療室、核醫學檢查室、傳染病病房等含有有害微生物、有害氣溶膠等污染物質的排風,當超過排放濃度上限定值時應在排風入口設高效過濾器。
7.1.15 沒有特殊要求的排風機應設在排風管路末端,使整個管路為負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