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建設用地的選擇,對一所綜合醫院的建設和發展至關重要。它對建設投資的多少、工期的長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壞,都有很大的制約作用,應該認真對待。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選址應遵循的原則。
綜合醫院的選址,除應考慮外界對醫院環境的影響,同時尚應考慮由于醫院的特殊工作性質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二者要統籌兼顧。要按照公共衛生方面的有關要求,做好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協調好醫院與周邊環境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本條明確了綜合醫院建設規劃應該遵循的幾項主要原則。做好總體規劃是綜合醫院建設工作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沒有一個科學合理、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區域衛生規劃要求和醫院自身客觀規律的總體建設規劃,就不可能建好一所綜合醫院。
在實際工作中,幾項主要原則應予全面貫徹,不可偏廢。否則,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費就是制約了醫院當前的建設和未來的發展,都會給國家和建設單位帶來損失。
本條提出了在綜合醫院總平面布置中應采取的節約用地措施。實際工作中有關人員應把節約用地的原則貫穿于綜合醫院建設過程的始終,在不影響使用功能和安全衛生的前提下,盡可能科學合理地節約建設用地。
第二十七條 1989年進行的全國衛生部門房屋建筑情況普查結果(1988年底數據)顯示,全國2365所200床及以上規模綜合醫院的床均用地面積為117.99m2。
2003年調查結果顯示,床均用地面積為82.01 m2。
詳細情況見附表3-1、3-2所列。
附表3-1 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情況統計 (m2 /床 )
規 模\名 稱 | 200床 | 300床 | 400床 | 500床 | |
床均占地面積 | 1988年 | 129.21 | 125.03 | 109.05 | 87.06 |
2002年 | 128.27 | 89.03 | 99.26 | 90.85 |
附表3-2 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情況統計 (m2 /床 )
規 模\名 稱 | 600床 | 700床 | 800床 | 900床 | 1000床 | |
1998年 | 90.84 | 147.97 | 142.04 | ―― | ―― | |
2002年 | 81.82 | 107.55 | 77.23 | 84.29 | 65.12 |
從附表3的統計可以看出,不同規模的綜合醫院之間,床均用地面積的差距是比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醫院所處的位置不同。位于中心城市內的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比較緊張,一般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積就小。其他地區綜合醫院的建設用地相對寬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積也就隨之增大。
二、從普查與抽查的結果看,某些規模醫院的床均用地面積差距較大。一是由于普查與抽查樣本的數量相差懸殊,二是因為10多年來很多醫院都不同程度地在原址進行了改擴建,建設用地沒有增加,床位規模擴大了,致使床均用地面積減少。
三、不合理擴大醫院規模。有的醫院尤其是一些城市醫院,本來用地就很緊張。為了擴大規模又在原址擴建,使床均用地面積越來越小。這種作法既不符合醫院自身的客觀規律,不利于醫院的長遠發展,也會造成患者的就診、住院環境與工作人員的工作環境和醫院周邊交通狀況的日益惡化。
1988年的調查數據表明,我國綜合醫院的建筑容積率大多在0.5~0.7之間;2002年的調查數據表明,這項指標已增加到0.6~1.4之間,醫院的環境質量下降明顯。為保證綜合醫院保持較好的環境質量,本建設標準通過對調研資料的綜合分析,根據我國現階段綜合醫院的現實情況和實際需要,以0.7的建筑容積率為基點規定了不同規模的綜合醫院中包括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床均用地面積指標。并在指標以外確定了11m2的幅度面積,用于預防保健用房、單列項目用房的建設和醫院的發展用地。這樣,既可保證建設用地的實際需要,又使醫院的發展用地得以保障,避免土地的浪費。
對于1000床以上的綜合醫院,可參照1000床用地指標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全國的綜合醫院中,設有科研機構和承擔教學任務的只是少數醫院,而且各自承擔的科研和教學任務的多少差異很大。但隨著科教興院意識的增強,開展科研工作和承擔不同規模、不同層次學生帶教任務的醫院在逐漸增加,配置適度規模的科研、教學用房是必要的,有利于醫院的業務技術發展和科研、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一般說來,科研和教學設施的用地面積與醫院的床位規模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系,所以本建設標準規定,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按科研工作人員和在院學生人數的多少另行增加建設用地。
承擔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均按30m2/生增加建設教學設施的用地面積。
第二十九條 在綜合醫院的建設過程中,同步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是必須的建設內容之一。對地下停車設施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或不適宜建設地下停車設施的項目,有關部門應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確定符合需要的用地面積。
第三十條 綜合醫院必須保證有足夠的綠化用地,通過精心的設計、種植和管理,為病人和工作人員創造良好的醫療、康復和工作環境。同時,綠地對醫院的功能分隔、衛生防護、空氣凈化、減少污染和改善醫院建筑用地周圍的小氣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了確保綠化用地的落實,就要科學合理地控制建筑密度。1993年11月建設部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九條授權制定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城[1993]784號)明確了醫院的綠地率不低于35%。根據這一規定并結合全國62所綜合醫院的現狀調查結果,在廣泛征求了有關方面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意見以后,本建設標準規定,在新建綜合醫院的用地范圍內,綠地率應不低于35%。考慮到改建、擴建綜合醫院一般用地比較緊張的情況,所以將改建、擴建綜合醫院綠地率指標調整為不低于30%。
第五章 建筑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本條明確了確定綜合醫院建筑標準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二條 八十年代以來,我國醫院建筑高層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實踐證明,這是不符合醫院的工作特點和我國基本國情的。
綜合醫院的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等醫療業務用房具有在就診、探視高峰期的短時間內出現大量人流的特點。對于很多業務工作來說,水平聯系較垂直聯系有更多的優越性,尤其是在應付突發情況的時候,更是如此。所以,醫療業務用房不宜建設高層建筑。為此,本建設標準規定,綜合醫院的各項設施宜以多層建筑為主。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發展,新的科研成果應用于醫療實踐的時間在不斷縮短,醫療設備更新換代的速度也在不斷加快。門診和醫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組合與改造工作在醫院中常年不斷,采用框架結構體系有利于醫院的改造和發展。
調查表明,陽臺在多數醫院的病房中作用不大,反而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機會和建筑造價。所以本建設標準規定,病房樓不宜設置陽臺。
醫院是治病救人的場所,建筑結構的安全尤為重要。醫院內各類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抗震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建筑裝修和環境設計方面總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綜合醫院服務對象的特殊性,要求無障礙設施要更加完善、適用,保障殘疾患者及其他到醫院來往的殘疾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建筑裝修方面的幾項具體要求。
第三十六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醫療業務用房室內裝修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條所列的幾類用房,在使用過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擾,屋頂和墻面潮濕不干、腐蝕嚴重,甚至發霉、破損、脫落,加之地漏安裝不規范,使得地面長期積水且滲漏不止。不僅帶來工作上的不便,而且會造成污染。為此,在建設過程中從設計開始就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好室內的裝修、蒸汽的排放和樓地面的排水與滲漏問題。
第三十八條 實踐證明,對蒸汽、冷熱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區專線供應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維修與管理,又可以節約能源。
由于醫院內的管道種類多、線路長,遇有較大故障就要鑿墻斷壁,甚為不便,適當加大下水管口徑,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設置管道井和設備層,有利于日常的維修、保養與醫院的改造和發展。
不少醫院的室外管溝不但低矮狹窄,且由于沒有采取防水措施,溝內積水嚴重,不僅腐蝕管線,也不利于維修。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滲入,并便于維修、改造和通風。
第三十九條 綜合醫院的工作特點要求具備安全可靠的不間斷供電條件,應實行雙路供電(來自不同變電站的兩路電源)。不具備雙路供電條件的醫院,應設置自備電源。
院區以內應采用分路供電的方式,目的是為了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轉。
鑒于醫院工作的特殊性,還應考慮設置突發供電故障時的備用電源。備用電源應保證醫院一定范圍內和一定時間段的用電需求。
第四十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設施的要求。由于醫院工作性質和工作對象的特殊性,防火和消防工作尤為重要。從醫院的設計、建設到使用、管理,每個環節都應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并制定突發火災時的緊急滅火和疏散方案,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一條 本條是關于綜合醫院部分用房設置空調與空氣凈化設施和建設潔凈手術室的規定。
在項目的建設中,采取中央空調、區域空調還是分體空調,要根據所在地區的氣候條件、實際需要和投資狀況等酌情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明確了綜合醫院應配置與其建設規模和實際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統、通訊系統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本條是關于綜合醫院標識系統的要求。醫院標識要完善、簡潔、清晰、內容明確,而且要有無障礙標識。有實際需求的,尚應設置中英文對照標志。
第四十四條 本條是關于綜合醫院醫用氣體供應設施的要求。
醫院在建設液氧站或制氧機房以及架設管線時,要結合總體規劃,留有未來發展需要的余地。
第四十五條 本條是關于綜合醫院污水、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定。
這是一項很重要的配套設施,要與醫療用房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保證污水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時有效處理。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四十六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一般醫療設備的裝備標準。
第四十七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大型醫用設備的裝備原則。
第七章 相關指標
第四十八條 本條確定了醫院建筑投資估算編制原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確定了綜合醫院工作人員的編制。
第五十條 本條明確了綜合醫院應進行經濟評價的規定。
主編單位:衛生部規劃財務司
參編單位:北京市衛生局、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
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同濟大學、解放軍總后勤部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
北京積水潭醫院、北京市海淀區婦幼保健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劉富凱、于冬、辛春華、于德志
主要參與人:王健、王鐵林、王 漪、劉 強、許鐘麟、沈晉明、張行健、黃曉家、劉魁、吳翔天、梁建嵐
專家組成員:(按姓氏筆畫排序)
馬遂、劉大為、任武愛、朱秀安、李包羅、李遲、郭大榮、郭健、胡逸民、趙天衛、趙蘭才、倪照鵬、黃云樹、梅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