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十條 本建設標準按照病床數量的多少,將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劃分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種。實踐證明,100張病床的規模不可能構成一所完整的綜合醫院,而且床均面積大,投資成本高,綜合效益較差。為此,本建設標準將200床作為綜合醫院建設規模的起點。
目前,全國范圍內大于800床規模的各類醫院有180 所,而且有不少醫院的新建、改建、擴建計劃的規模定位也在800床以上。根據實際狀況和未來的發展趨勢,本建設標準將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從“九六標準“的七種增加到九種。200床的規模區間為150床~249床,300床的規模區間為250床~349床,依此類推至900床規模,1000床的規模區間為950床~1049床。
在同一塊建設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積不達標的情況下,醫院規模過大,會產生諸如患者過于集中、設備重復購置、工作人員過多、管理幅度過大、環境質量不符合要求、綜合效益較低等許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設標準將綜合醫院建設規模的上限定在1000床。一般情況下,宜建設300床~800床這六種規模的綜合醫院,限制1000床以上規模超大型醫院的建設。這是對國內外綜合醫院建設和管理經驗的總結,也符合我國的基本情況。
一些專業技術力量很強、現有設施不能滿足社會需求的醫療機構,宜采取異地建設分院的辦法,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的醫療保健需求和自身事業的發展需要。
第十一條 本條規定了確定綜合醫院規模的原則。
第十二條 日門(急)診量與編制床位數(經有關部門審批后實際建設規模確定的病床數)之間的比值,是確定綜合醫院門(急)診總量進而確定除住院部以外的門診、醫技及其他相關用房面積的重要依據。
經過八十年代以來大規模的醫院建設,看病難、住院難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實踐證明3:1的診床比基本符合實際。中心城市內有專科特色綜合醫院(特長專科門診量占門診總量的1/4以上)的診床比要高于3:1,應適當增加門診和醫技科室用房的面積。
由于不同地區、不同醫院之間在經濟條件、疾病種類、技術水平與醫療設備等方面均有差異;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建立與不斷完善也會使醫院的門(急)診量發生變化。為使診床比更接近該地、該院的實際情況,有些新建醫院尤其是改建、擴建的綜合醫院,可以按當地相同規模醫院或本院前三年門(急)診量與住院病人統計的平均數確定診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確定門診、醫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積。
第十三條 根據綜合醫院所需要承擔的醫療、教學、科研和預防保健四大任務,按照科學管理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的建設項目由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院內生活、科研和教學設施等九個部分組成。其中前七項是綜合醫院建設的基本內容,這些項目建成后,一所醫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運轉;后兩項則應根據承擔科研和教學任務的具體情況確定。這樣規定,使綜合醫院的建設項目更符合管理科學的要求和醫院自身的客觀實際,同時也有助于克服重視醫療業務用房、輕視保障系統用房、忽視行政管理和職工生活用房的現象。在前期準備工作中,應將七項基本內容和需要建設的科研、教學設施以及其他應該建設的項目同時立項,一次報批。使綜合醫院的建設配套進行,發揮應有的效益。
除本院一般急診工作外,承擔院前急救接診任務的綜合醫院,應按接診專業的不同適當增加急救用房的面積。
第十四條 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X線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核醫學、高壓氧艙等大型醫療設備具有以下特征:
一、 設備本身購置成本高;
二、 需要專門的技術人員;
三、 需要建設專門的設備用房與必要的防護設施;
四、 設備投入使用后,小范圍內需要檢查或治療的患者數量達不到設備正常運轉的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設備閑置。不僅增加了運行成本,也浪費了衛生資源。
為此,本條規定,大型醫療設備應按照區域衛生規劃的安排并根據醫院的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逐步向適當集中、資源共享的管理模式過渡。
本建設標準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的建筑面積指標中列出了制劑室的項目,但沒有確定面積指標。醫院確因業務工作需要或承擔地區制劑中心的任務需要建設西藥、中藥制劑室時,應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GPP)執行。
第十五條 由于歷史原因,醫院辦社會是我國各級各類醫院尤其是大中型醫院普遍存在的一個共性問題,它已經成為醫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醫療市場的制約因素之一。為此,本建設標準提倡綜合醫院內的一些配套設施向社會化發展,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利用社會協作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六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中以建設規模為基本參數確定的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基本建設內容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
“九六標準”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是上限標準,原則上不準超標。這是根據當時的國情和醫療機構現狀調查結果綜合分析確定的。“九六標準”施行以來,我國的社會、經濟、新的醫療技術與設備都有了很大發展,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對健康的關注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衛生事業尤其是醫療機構也應與時俱進、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和人民群眾在醫療保健方面不同層次的需求。
改善患者(包括大量的陪診家屬和健康檢查與健康咨詢者)的就診、住院條件和員工的工作條件,配置先進的診療設備,更加嚴格的傳染病篩查與消毒隔離設施,空調、通風與治安、消防等建筑配套設施等諸方面都對綜合醫院的建筑空間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修訂后的新標準中予以解決。
2003年對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300所綜合醫院的調查結果(2002年底數據,其中有效數據206所)是,床均建筑面積為78~106 m2,詳見附表1。
附表1 綜合醫院建筑面積統計(㎡/床)
規 模 名 稱 | 200 床 | 300 床 | 400 床 | 500 床 | 600 床 | 700 床 | 800 床 | 900 床 | 1000 床 |
醫院(所) | 21 | 23 | 22 | 28 | 27 | 15 | 28 | 6 | 36 |
面 積 (㎡/床) | 78.11 | 90.37 | 82.66 | 91.70 | 87.27 | 101.10 | 92.92 | 106.43 | 92.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