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新建綜合醫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的用地面積,應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按當地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新建綜合醫院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5%;改建、擴建綜合醫院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0%。
第五章 建筑標準
第三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貫徹安全、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建筑標準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 綜合醫院宜以多層建筑為主。
門急診樓、醫技樓、病房樓等主要建筑的結構形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樓不宜設置陽臺。
綜合醫院的各類用房及配套設施,應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應符合國家有關抗震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綜合醫院的建筑裝修和環境設計,應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體現清新、典雅、樸素的行業特點。
綜合醫院建筑的色彩設計和室內照明,應符合衛生學要求。
第三十四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的要求,尚應考慮服務對象的特殊性,設置無性別衛生間。
第三十五條 綜合醫院的建筑物,應符合國家建筑節能的相關標準。綜合醫院的門急診、病房、重癥監護室、手術室、產房等部門的建筑設計應當符合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六條 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實驗室等醫療業務用房的室內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室內頂棚應便于清掃、防積塵;照明宜采用吸頂燈具。
二、 內墻墻體不應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蝕、不耐碰撞、不易吊掛的材料;有推床(車)通過的門和墻面,應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 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樓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鋪裝。
四、 所有衛生潔具、洗滌池,應采用耐腐蝕、難沾污、易清潔的建筑配件。
五、 不應使用易產生粉塵、微粒、纖維性物質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配餐、消毒、廁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產生結露的房間,應采用牢固、耐用、難沾污、易清潔的材料裝修到頂;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順利、樓地面排水通暢不出現滲漏。
第三十八條 綜合醫院的院區管網,應采用分區專線供應。主要建筑物內,應設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設置設備層。主要管道溝應便于維修和通風,應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條 綜合醫院的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保證不間斷供電,并宜設置自備電源。
綜合醫院應采用雙回路供電。
院區內應采用分回路供電方式。
第四十條 綜合醫院的建筑耐火等級和消防設施的配置應遵守國家有關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手術室、產房、放射科、功能檢查科、檢驗科、有關實驗室等用房應設置空調和通風設施。
潔凈手術部空氣凈化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第四十二條 綜合醫院應配置與其建設規模和業務技術、行政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信息系統、通訊系統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第四十三條 綜合醫院應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標識系統。
第四十四條 綜合醫院應設置醫用氣體供應系統。
第四十五條 綜合醫院應建設污水、污物的處理設施,污水的排放和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存放與處置應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四十六條 一般醫療設備的配置,應根據醫院的不同功能、專科特長和所承擔醫療保健工作任務,參照有關基本醫療裝備配置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應按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和衛生部《全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必須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原則,充分兼顧技術的先進性、適宜性和可及性,實現區域衛生資源共享。
第七章 相關指標
第四十八條 綜合醫院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編制。
第四十九條 綜合醫院工作人員的編制按衛生部有關組織編制規定確定。
第五十條 綜合醫院的經濟評價,應按國家現行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