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建設標準》(以下簡稱“建設標準”)是根據原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程序規定>和<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的通知》(建標〔2007〕144號)的要求,按照建設部《關于印發二OO二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2]345號)的安排,由衛生部主編,具體由衛生部規劃財務司組織北京市衛生局、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同濟大學等單位共同修訂。
建設標準共分總則、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建筑面積指標、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建筑標準、醫療設備、相關指標等七章。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五章 建筑標準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七章 相關指標
附件 綜合醫院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和規范綜合醫院的建設,提高綜合醫院工程項目決策與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正確掌握建設標準,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綜合醫院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合理確定建設水平服務的全國統一標準,是審批、核準綜合醫院建設項目的依據,是有關部門審查項目設計和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建設規模在200~1000張病床的綜合醫院新建工程項目。一般情況下,不宜建設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醫院。確需建設1000床以上醫院時可參照執行。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衛生事業的技術經濟政策,應適應項目所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正確處理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系。
第五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方便患者的原則,在滿足各項功能需要的同時,注意改善患者的就醫條件和員工的工作條件,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學、規模適宜、裝備適度、運行經濟、安全衛生。
第六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區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避免重復或過于集中建設。
現有綜合醫院的改建、擴建,應合理利用原有設施,厲行節約,避免浪費。
第七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按照立足當前、考慮發展的原則,根據當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和建設單位的實際情況,切實做好項目論證等前期工作。
第八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對院區進行總體規劃,經批準后,根據需要和投資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實施。
第九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十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可分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種。
第十一條 新建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擬建醫院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衛生資源和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狀況以及該地區現有醫院的病床數量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
第十二條 綜合醫院的日門(急)診量與編制床位數的比值宜為3:1,也可按本地區相同規模醫院前三年日門(急)診量統計的平均數確定。
第十三條 綜合醫院建設項目,應由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構成。
承擔醫學科研和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尚應包括相應的科研和教學設施。
第十四條 磁共振成像裝置、X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核醫學、高壓氧艙、血液透析機等大型醫療設備以及中、西藥制劑室等設施,應按照地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并根據醫院的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用房面積單獨計算。
第十五條 綜合醫院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設施或集中建設、統一供應。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六條 綜合醫院中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綜合醫院建筑面積指標 (m2/床)
建設規模 | 200~300床 | 400~500床 | 600~700床 | 800~900床 | 1000 床 |
建筑面積指標 | 80 | 83 | 86 | 88 | 90 |
第十七條 綜合醫院各組成部分用房在總建筑面積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綜合醫院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
部門 | 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 |
急診部 | 3 |
門診部 | 15 |
住院部 | 39 |
醫技科室 | 27 |
保障系統 | 8 |
行政管理 | 4 |
院內生活 | 4 |
注: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可根據地區和醫院的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