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二 某商場實景圖
3商場單體
3.1耐火等級
3.1.1建筑類別:二類 耐火等級:一般為二級,個別一級
3.1.2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
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除吊頂(包括吊頂擱柵)采用難燃燒體,其余主要構件均要求采用不燃燒體。
3.1.3建筑物構件的耐火極限
表3.1.3建筑物構件的耐火極限(h)
建筑物耐火等級 建筑物構件名稱 | 一級 | 二級 | |
墻 | 防火墻 | 3.00 | 3.00 |
承重墻 | 3.00 | 2.50 | |
樓梯間、電梯井的墻 | 2.00 | 2.0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1.00 | 1.00 | |
房間隔墻 | 0.75 | 0.50 | |
商場大于100㎡倉庫(含冷庫)與其他部分隔墻 | 2.00 | 2.00 | |
設在丙丁類商場倉庫內的辦公休息等房間隔墻 | 2.50 | 2.50 | |
柱 | 3.00 | 2.50 | |
梁 | 2.00 | 1.50 | |
樓板 | 1.50 | 1.00 | |
屋頂承重構件 | 1.50 | 1.00 | |
上人平屋頂的屋面板 | 1.50 | 1.00 | |
疏散樓梯 | 1.50 | 1.00 | |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0.25 | 0.25 |
注:①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非燃體樓板與其他建筑部分隔開。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當房間隔墻采用難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②商場建筑以上所列墻體均應砌至樓板底。
③鋼結構達不到耐火極限部位必須做耐火保護層。
3.2滅火救援窗
3.2.1滅火救援窗設置
關于“滅火救援窗”的概念在國家設計標準中沒有提到,但在上海地區的消防局文件滬消發[2004]352號(以下簡稱:“上消”)中提到:“商場的外墻應在每層設置滅火救援窗(含陽臺),其間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且其凈寬不應小于0.8m,凈高不應小于1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宜大于1.2m。”以上條文在設計中具有實際意義,在其他地區中的設計中應該酌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