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 藥劑
5.20.1 設置位置與平面布置
門急診藥房與住院部藥房應分別設置。
藥庫和中藥煎藥處均應單獨設置房間。
門診、急診藥房部份的中、西藥房宜分開設置。
兒科和各傳染病科門診宜設單獨發藥處。
5.20.2 用房組成
必須配備的用房:
門診藥房:發藥處、調劑室、藥庫、辦公、值班、更衣;
住院藥房:擺藥室、藥庫、發藥廳、辦公、值班、更衣;
中藥房:中成藥庫、中草藥庫、煎藥室。
一級藥品庫。
可根據需要或合用的用房:辦公、值班、廁所。
5.20.3 基本設施
發藥窗口中距不應小于1.20m。
貴重藥、劇毒藥、限量藥的庫房,以及易燃、易爆藥物的貯藏處應有安全設施。
門的寬度應適應運輸車的出入。
5.21 中心(消毒)供應室
5.21.1 設置位置與平面布置
應自成一區,設置在醫療區,宜靠近手術部,并有直接聯系。
嚴格按“三區制——污染區、清潔區、無菌區”設置,并應按單向流程布置。工作人員輔助用房,自成一區。
進入污染區、清潔區和無菌區的人員應衛生通過。
5.21.2 用房組成
污染區:收件、分類、清洗、消毒、推車清洗。
清潔區:敷料制備、器械制備、滅菌、質檢、一次性用品庫、衛生材料庫、器械庫等。
無菌區:無菌品儲存。
輔助用房:辦公、值班、更衣、浴廁等。
5.21.3 基本設施
滿足清洗、消毒、滅菌、設備安裝、室內環境要求。
5.22 營養廚房
5.22.1 設置位置與平面布置
自成一區,靠近病房,應有便捷的聯系。
宜與營養部辦公室緊鄰或合設,配餐室和餐車停放室(處),應有沖洗和消毒餐車的設施。
營養廚房應避免蒸汽、噪聲和氣味對病區的竄擾。
布局應遵守生產程序和工作流程間的相互關系。
5.22.2 用房組成
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葷熟食、回民灶、以及庫房、配餐、餐車存放、辦公、更衣等。
5.23 洗衣房
5.23.1 設置位置與平面布置
如洗衣房設施社會化,應設收集、分揀、儲存、發放。
自成一區,應按照工藝流程來進行平面布置。
污衣入口和潔衣出口處應分別設置。
宜單獨設置更衣休息和浴廁。
設置在病房樓底層或地下層的洗衣房應避免噪聲對病區的干擾。
工作人員與病人的洗滌物應分別處理。
5.23.2 用房組成
收件、分類、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燙平、縫紉、貯存、分發、休息、更衣等室。
5.24 太平間
5.24.1 設置位置與平面布置
宜獨立建造或在病房樓的地下層設置。
解剖室應有門通向停尸間。
尸體停放數宜按不低于總病床數1%計算。
5.24.2 用房組成
停尸間、告別室、解剖室、標本室及值班、更衣廁所、器械、洗滌、消毒間等。
5.24.3 基本設施
存尸應有冷藏設施,最高一層存尸抽屜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室內應防鼠。
應避免氣味對主體建筑的影響。
5.25 固體廢棄物處理
5.25.1 固體廢棄物處理按相應國家標準(標準號)設計。(分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
5.26 防火與疏散
5.26.1 綜合醫院的防火設計除應遵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的要求。
5.26.2 醫院建筑耐火等級一般不應低于二級。
5.26.3 防火分區
1 醫院建筑的防火分區應結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區劃分。
2 防火分區的面積除按建筑耐火等級和建筑物高度確定外,病房部分每層防火分區內,尚應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進行再分隔;同層有二個及二個以上護理單元時,通向公共走道的單元入口處,應設乙級防火門。
3 防火分區內的病房、產房、手術部、精密貴重醫療裝備用房等,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非燃燒體與其他部分隔開。
4 高層建筑內的門診大廳,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4000平方米。
5.26.4 樓梯
1 病人使用的疏散樓梯至少有一座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樓梯。
2 門診樓、病房樓、醫技樓的疏散樓梯間,不論層數多少,均應為封閉式樓梯間。高層病房樓應為防煙樓梯間。
5.26.5 安全出口
1 在一般情況下,每個護理單元應有二個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盡端式護理單元,或“自成一區”的治療用房,其最遠一個房間門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離和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距離,如均未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5.26.6 醫療用房應設疏散指示圖表;疏散走道及樓梯間均應設事故照明。
5.26.7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體建筑的墻外,并應遠離熱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