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醫療用房基本醫療裝備
3.4.1醫療用房基本裝備內容宜符合表3.4.1



4 選址與總平面
4.1 選 址
4.1.1 綜合醫院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鎮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環保評估的要求。
4.1.2 基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臨兩條城市道路;
2 便于利用城市基礎設施,便于院內部分服務的社會化。
3 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
4 地形宜規整;
5 應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區,并應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避免強電磁場干擾;
6 不應臨近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
7 不應污染、影響城市的其他區域。
4.2 總平面
4.2.1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分區合理,各種流線組織清晰;
2 潔污、醫患、人車等路線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3 建筑布局緊湊,交通便捷,管理方便;減少能耗;最大可能保持可持續發展的空間;
4 應保證住院部、手術部、功能檢查部、教學科研用房等處的環境安靜;
5 病房樓應獲得良好朝向或景觀;
6 應留有發展或改、擴建余地,并作出擬發展或擴建規劃;
7 應有完整的綠化規劃;
8 對廢棄物的處理,應作出妥善的安排,并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令、法規的規定。提倡城市或地區集中處理,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4.2.2 醫院出入口不應少于二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尸體和廢棄物出口。
4.2.3 在門診部、急診部、住院部等入口附近應設足夠的車輛停放場地。
4.2.4 太平間、病理解剖室、焚燒爐應設于醫院隱蔽處,焚燒爐應設于醫院的下風向,并應與主體建筑有適當隔離。尸體運送路線應避免與出入院路線交叉。
4.2.5 環境設計
1 應充分利用地形、防護間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綠化,并應有供病人康復活動的專用綠地。
2 應對綠化、裝飾、建筑內外空間、環境和室內外標識導向系統等作綜合性處理。
3 在兒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兒童生理和心理特點的環境設計。
4.2.6 病房的前后間距應滿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4.2.7 在醫院基地內不得建職工住宅;如用地毗連時,必須分隔,另設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