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Architectural and design Code
for general hospital)
(征求意見稿2004-6-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聯合發布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3]102號文“關于印發《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筑專業委員會作為主編單位,會同有關設計、研究、管理、使用單位共同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多年來醫院建筑設計的實踐經驗,積極采納科研成果,參照有關國際和國內的技術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反復討論、修改和完善,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包括10章和 個附錄。主要內容是:規定了綜合醫院建筑設計的階段、依據、內容、平面、裝修的技術要求,基本技術指標要求;同時對綜合醫院的給水排水、消防設施、污水、污物處理、電氣、智能化系統和醫用氣體供應配置的原則、數量、技術方案、處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規定。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筑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為了提高規范質量,請各單位和個人在執行本規范的過程中,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筑專業委員會(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黃化門街43號;郵政編碼:100009;電話:64076399、64076617;傳真64076617;電子郵件:dxy6080@sohu.com),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筑專業委員會
參編單位: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元國際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同濟大學
解放軍總后勤部建筑設計院
中國醫學科學院協和醫院、腫瘤醫院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第三醫院、第四醫院
北京市衛生局、海淀區婦產醫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按承擔的章節排序)
于 冬 王鐵林 張行健 辛春華 黃曉家 沈晉明 王 漪 王 健 劉 強
主要參與人:(按姓氏筆畫)
馬遂、劉大為、劉富凱、任武愛、朱秀安、許鐘麟、李包羅、李遲、郭大榮、郭健、胡逸民、趙天衛、趙蘭才、倪照鵬 黃云樹、梅自力、
1 總 則
1.0.1 為使綜合醫院建筑設計符合安全、衛生、節能、環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建筑設計,其它專科醫院可參照執行。
1.0.3 醫院建筑設計應滿足醫療工藝的要求,有效保障控制醫院感染、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創造以人為本的就醫環境。同時應體現醫院的特點,結合其專科特長及管理模式,力求達到使用方便、實用美觀、安靜舒適、內部建筑空間變化靈活并留有可持續發展的可能。
1.0.4 醫療工藝設計是醫院設計過程中重要的設計階段,是醫院建筑設計的依據。醫療工藝設計必須明確醫院的規模、性質、任務、流程、醫療設備等醫療功能需求。
1.0.5 綜合醫院的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目 錄
1 總 則
2 術語與略語
2.1 術 語
2.2 略 語
3 醫療工藝設計
3.1 醫療工藝設計內容及要求
醫療工藝設計參數
醫療工藝設計相關專業系統
醫療用房基本醫療裝備
4 選址與總平面
4.1 選 址
4.2 總平面
2 術語與略語
2.1 術 語
2.1.1 綜合醫院 general hospital
醫院是以診治疾病、照護并認為主要目的的醫療機構;綜合醫院是各類型醫院的主體。
2.1.2 醫療工藝設計 technological design for hospital
醫療工藝設計是指對醫院內全部醫療系統活動過程及程序的策劃。
2.1.3 醫療系統 medical system
醫療系統是指醫療自身的結構與功能。其結構是指組成這個有機整體的各個部分、要素、成分相互組合的方式或構成的形式以及要素之間形成的相互關系。其功能是指醫療系統在特定環境下所能發揮的作用或能力。
2.1.4 醫療功能單元 medical function unit
醫療功能單元是醫療系統中具有獨立專業,專科分工的基本功能單位。
2.1.5 凈化電源設備
在敏感電子設備線路上視電源干擾性質安裝合適的提高電能質量的設備,如調壓器、濾波器、電涌防護器、電動機--發電機組、EPS、隔離變壓器等。
2.1.6 綠色照明
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提高照明質量的照明。
2.1.7 醫技部 medical technical sections
醫技部主要是指運用專門診療技術或設備,協同臨床各科診療疾病的技術科室。
2.1.8 保障用房 logistic dept.
保障用房是指保障醫、教、研活動正常運轉基本條件所需要的房屋建筑,如:供水、電、熱、氣、空調等用房
2.1.9 患者環境 environment for patient 見附圖2.2.26
附圖2.2.26:患者環境示意(IEC606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