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計研究”興起的背景
“設計研究”(design research)成為設計領域內歐洲學術界的熱點話題,早先是從荷蘭,斯堪的納維亞地區以及英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學術界開始,后來,尤其是近期,開始在德語國家越發受到重視。在德國、瑞士、奧地利等國范圍甚廣的設計領域內展開了大規模的學術探討。所涉及的學科包括了建筑、風景園林、藝術設計、產品設計以至土木工程等。盡管在不同的設計領域內所探討的具體內容有不同的側重,但是這些不同學科的探索都建立在將設計實踐作為工具手段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即設計行為不僅被看作一種業務性的實踐,更被理解為一種求知的過程。同時,如何將這種通過設計實踐探求新知的研究行為納入現有的由科學思維范式主導的學術研究體系成為可以被其他研究領域認可的學術行為,成為隨之而來的超越不同設計學科的共同問題。
這場討論的發生正處于當今社會發展中出現知識生產模式變遷;科研與創新在社會生活中地位提升;科學知識結構變化;科研在社會各個部門彌散;高等教育與科研更加市場化的背景下。這樣的背景為設計領域內的研究工作帶來了發展的機遇,同時也提出了挑戰。在知識生產模式變遷和科學知識結構變化的語境下,求知途徑的科學范式得到反思和發展。打破過度細分和相互隔離的學科劃分,以跨學科和綜合性方法面對日益復雜的研究課題的呼聲超過了以往任何時候。在這種情況下,從解決問題、積累知識的目的出發,設計領域內,僅僅依靠設計師的直覺和經驗已經不能有效應對設計實踐中需要面對的復雜問題,因此必須在提供設計方案的過程中主動進行“研究”工作。另一方面,由于設計師的工作和思維方式與科學家或人文學者有很大不同,它更加依賴設計能力和設計過程。設計實踐中思維的過程與科學研究所必須的“從問題到結論”的線性思維過程大有出入。因此,如何使得在設計思維的范式下通過設計能力和設計過程獲得的知識成為有效的學術成果,就變成需要研究人員探討的內容。一旦設計思維范式下的研究成果同科學范式下的研究成果同樣成為有效的學術研究成果,就意味著產生這些成果的設計行為和設計過程是有效的學術研究工作,那么設計領域本身就不再僅是一種職業實踐的領域,而可以成為一個被納入學術體系的學科領域,成為設計學。設計學的確立需要理論基礎的支撐。而這些關鍵的理論基礎正存在于這場正在發生的與“設計研究”相關的一系列討論中。
2. 設計研究的概念和內容
由于設計研究是一個比較新的研究范圍,尚在爭論和探討的過程中。到目前為止的討論中,已經有多位學者對這一概念給出了自己的定義,其中英國皇家藝術學院的Archer在設計研究發展的早期(1981年)給出的定義以及蒙特利爾大學的Findeli在近期(2008年)給出的定義將設計研究的內涵做了較為清晰的闡釋:
Archer的定義認為“設計研究……是一種成體系的求知,它的目標是內在于或有關于人工事物和系統的配置,組成,結構,目的,價值和意義之體現的知識 。”
Findeli在定義設計研究時認為“設計研究是一種從‘設計師式思維方法’(即項目導向)的觀點考慮,對與廣義人類生態相關聯的知識進行的體系化探尋和獲取。”
這兩個定義中相似的內容反應的是設計研究固有的核心內容,即設計研究是對人工世界的探索和求知過程,而且零散、孤立的求知行為不能稱其為設計研究的行為,只有遵循特定認識論和方法論的體系化過程才能被認可為設計研究的行為。這兩個定義之間最明顯的區別就是Findeli強調了從“設計師式思維方法”的觀點考慮,即“項目導向”的特點。他所強調的這一內容正是從80年代至今,設計研究領域取得的一項重要成果──由Nigle Cross教授提出的“設計師式認知方法”(designerly ways of knowing)。Cross依據從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開始不斷積累的針對設計行為和設計思維的研究成果,提出設計思維的模式是與科學思維和人文思維的模式相并列的第三類智力范疇,設計行為中存在明顯區別與科學和人文思維的內在的認知、思考和行動方式,這就是“設計師式認知方式”(designerly ways of knowing)。“設計師式認知方式”的概括提出,所依據的是為了探求設計行為和設計思維的本質而將“設計”、“科學”、“人文”進行的對比。將三者對比后,Cross認為,在研究對象上,科學針對自然世界;人文針對人類經驗;而設計針對人工世界。在方法體系上,科學應用受控的實驗,進行分類、分析;人文采用類比、比喻和評價的方法;設計則采用建模、圖示-模式化和綜合的方法。在價值觀方面,科學強調客觀、理性、中立,關注“真實”;人文強調主觀、想象、評價,強調“公正”;設計強調實用、獨創、共鳴,強調“適宜” 。Archer的定義里,描述的“人工事物和系統的配置,組成,結構,目的,價值和意義”可以看作是設計師式的思維(designerly thinking)被充分總結之前,對設計行為和設計思維的對象、方法及價值觀的另一種闡述。從這個意義上講,兩個定義的內容是非常接近的,只是Findeli的這個比Archer晚20多年提出的定義應用了一種得到了發展的、更加清晰的表述方法。通過比較設計研究在兩個不同時期的定義,我們不僅可以了解設計研究的內涵,還可以體會到這二十余年間設計研究理論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