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車分流背景下道路現狀概況
在日益增多的萬達項目中,以城市綜合體為主導。包括商業、辦公、酒店、住宅在內的多功能混合建筑群內出現大量的汽車,這就涉及到道路與汽車、人的關系,道路規劃既要滿足汽車行人的通行要求,同時又不能破壞市民的安全、交往需求,不能影響景觀環境。美國的雷德朋住區模式首次提出了“人車分行”的 交通 組織模型。
“人車分行”基于兩個不同目的。首先,汽車與行人的分離保證了都市內生活環境不被大量機動交通的干擾(交通安全、污染、噪聲等等),使環境設施完全達到為“人”服務的目的。其次,汽車的交通在一個完全適合汽車行駛的環境中運行,避免行人的突然行為對行駛的影響,提高了汽車交通效率。“人車分行”將人行和車行交通組織在兩個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的空間內。車行路線利用各種方式與市民的活動空間隔離,或者將利用建筑間的消極空間行車,或者采用立體分流,將車行引入地下空間。
人車分行模式,在避免汽車對行人的不利影響,提高汽車集中區域的安全性和促進汽車交通順暢等方面的確發揮著極大的功能。然而因為“分行”的關系,卻帶來了“汽車優先”的觀念,即使在原本汽車不該受到禮遇的區域,汽車也能因為人車分行而高速行駛。另外,雖然采取各種分隔措施,但是很難避免行人尤其是兒童突然出現在行車路線上的意外,因此而造成的事故甚至有增加的趨勢。而且,車行空間因為沒有人的活動變成了缺乏人情味的消極空間,單調的車行路線會麻痹開車者的注意力,行車速度過快使得遇上緊急情況反應不及。都市里,人車分行并不能避免行人和自行車的意外事故。此外單一設計的車行通道也增加了道路面積,大幅度提高造價。而且純交通組織的道路割裂了人流活動和交通服務的關系,使得駕車、步行以及街道生活都變得更加單調和枯燥。沿街的商業設施也由于缺乏交通的支撐而效益堪憂,進而使街道空間因人流的減少而缺乏生活氣氛。
二、人車混行概念的提出
80 年代,由于 經濟 的迅速發展,汽車早已進入發達國家的每一個家庭。城市的街道往往只作為一種交通聯系的手段,汽車成為街道的主人、人成為街道生活的附屬品。從而在居都市規劃時,沒有考慮街道生活的重要性,放松了對街道人性化空間的設計,街道生活乏味單調,不適合人的交流與游憩。由于“人車分流”所存在弊端的暴露,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以西歐為主的國家探索更加適宜的道路系統——人車混行道路系統。
1.對街道特性的思考
街道是將不同地塊聯系起來的樞紐,通常是穿越一個地塊中心的運動路線。這其實就展示了街道有目的性和過程性兩個功能性。意味著街道本身并不僅僅是一條從甲到乙的路徑,它更是人們會面、相互作用的地方,是最易演繹公共生活的場所。這兩種功能的相互配合則可以創造出成功街道的魅力。目前多數都市建設采用盡端路,盡管可以提供到達目的地的功能,但“凈化”到只有區域內部的市民和來訪者才有理由使用,拒絕一直被我們認為是敵人的陌生人的使用。然而沒有陌生人的地方是無法維系大部分時間都無人光顧的商店,也沒有過路人去阻止犯罪。
街道應是一種充滿生活的道路。簡雅各布斯對于街道的描述可幫助我們理解街道的概念“一個都市街道的依賴是經由許許多多人行道上的交往接觸所培養的——市民常逗留在酒吧間喝杯啤酒由雜貨商那里打聽點消息,或講點消息給新來者,在面包店與其他顧客聊天,與路旁喝汽水的孩童打招呼,或等用餐時偷瞄女孩子等”。因此,都市中真正的街道是一個交往的場所,演繹著百姓點滴生活的舞臺。街道作為都市中的線形結構,把不同的節點串連成連續的景觀序列,再附加了人們的活動內容,它就演化成都市中真正意義上的生活軸線。
2.具有人文關懷的街道生活
街道生活是都市生活的重要特征。在我國傳統都市中,街道生活豐富而又特色,是居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適居性都市的一個核心特征是對街道生活的重視,將通行、觀景、休閑散步和鄰里交往等多種活動集于街道空間,這些有內容的街道往往提供一種熱鬧、開放、豐富的生活畫面。
適居性都市的街道是可以滲透的。意味著人們可以在選擇路線上輕松穿過一個地區的便捷性,有多種到達目的地的路徑可以選擇,不必將全部的交通量匯總到為數不多的幾條主干路上。
三、人車混行道路系統的解決方法
1.荷蘭溫奈爾福法則
1970 年,荷蘭溫奈爾福的一名車禍受害者家屬發起道路改造運動,推動了更加細致的設計原則,提出了一種新的“人車混行”方式——在限制車速和流量前提下的人車共存方式。雖然它在使用中有一些問題,例如,消防車不能通過、不許停車、不許種植而路面光禿等,但是經過多方改良,“溫奈爾福法則”已經成為“人車混行”的良好處理方式。
2.“生活花園”
20世紀70年代,埃門大學教授波爾提出了在限定車速和流量的前提下人車混行的方式,在荷蘭德爾福特的都市實現了這種規劃思想。這種生活化道路原本是1972年,德爾福特市的市民為防止汽車進入的防衛手段,最初是在家門前的道路上設花臺、鋪地磚,另外向市政府要求,設置各種使車輛必須減速才能通行的設施。后來到了1975年,荷蘭政府在“與生活同在的交通”政策下,為生活化道路定位,1976年更是在道路交通法中為“生活化道路”立法,公布設計的最低標準。這種設計觀念使社區空間充滿人性的魅力,被成為“生活花園”。“生活花園”道路本質是通過在路邊、路中設置各種設施來控制車流、限制車速、以換取市民更多的活動空間,這些設施包括:
① 在道路鋪設上采用不同的顏色和材質,在視覺上形成印象駝峰、印象槽化島,一方面是為了引起駕駛者的注意減速行駛,另一方面也使生活性的道路更有趣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