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評價和使用這項調查結果:
一、這項調查結果反映了目前我國綜合醫院房屋設施的現狀情況(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雖然這項調查結果顯示的床均建筑面積超過了“九六標準”規定的指標,但各醫院的用房卻并未因此感到寬松,而只是達到實際需要的基本要求。
三、考慮到全國的平均水平,把這項調查結果作為確定新的床均面積指標的依據是適宜的。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和情況分析,汲取五十多年來特別是“九六標準”施行以來醫院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并在全國征求了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本建設標準修訂了七項基本建設內容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對于1000床以上的綜合醫院,可參照1000床面積指標執行。
本建設標準中的門診、醫技等與門(急)診量有關的房屋面積是按3:1的診床比計算的,當實際需要大于或小于這一比例時,這些用房的面積則應按百分比相應地增加或減少。
附表2 綜合醫院七項建設內容分科室建筑面積指標(m2)
規模部門 | 200床 | 300床 | 400床 | 500床 | 600床 | 700床 | 800床 | 900床 | 1000床 |
急診部 | 480 | 720 | 996 | 1245 | 1548 | 1806 | 2112 | 2376 | 2700 |
門診部 | 2400 | 3600 | 4980 | 6225 | 7740 | 9030 | 10560 | 11880 | 13500 |
醫技科室 | 6240 | 9360 | 12948 | 16185 | 20124 | 23478 | 27456 | 30888 | 35100 |
住院部 | 4320 | 6480 | 8964 | 11205 | 13932 | 16254 | 19008 | 21384 | 24300 |
保障系統 | 1280 | 1920 | 2656 | 3320 | 4128 | 4816 | 5632 | 6336 | 7200 |
行政管理 | 640 | 960 | 1328 | 1660 | 2064 | 2408 | 2816 | 3168 | 3600 |
院內生活 | 640 | 960 | 1328 | 1660 | 2064 | 2408 | 2816 | 3168 | 3600 |
合 計 | 16000 | 24000 | 33200 | 41500 | 51600 | 60200 | 70400 | 79200 | 90000 |
床均面積 | 80 | 80 | 83 | 83 | 86 | 86 | 88 | 88 | 90 |
注:保障系統中含醫療業務用蒸汽鍋爐用房;采暖鍋爐用房面積單列。
本次修訂的七項基本建設內容與“九六標準”相比,床均建筑面積指標增加了16~28㎡。主要是為了保障在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人民群眾對醫療保健的需求和科技進步帶來的各種診療手段不斷增加的需要。
新增加的建筑面積,有的是根據實際需要測算的,有的是根據專用的公式計算的,還有的是依據國家規定的標準、規范、規定等有關文件確定的。
本建設標準改變了“九六標準”中規模越大床均建筑面積越小的模式,采用隨著醫院規模的擴大床均建筑面積適當增加的模式。實踐表明,規模較大的醫院功能完善、科室齊全,承擔急、難、險、重病人的救治任務也多,需要與之相應的房屋面積。同時,現狀情況調查結果也是如此。
一般情況下,新建、改建、擴建綜合醫院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本建設標準第十六條表1的規定。確因業務工作需要、建設資金又有保證,經審批部門批準,可適當增加床均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七條 本條確定了七項基本建設內容在綜合醫院總建筑面積中所占有的比例。該比例是在對若干基礎數據進行整理,并經過綜合分析后確定的。使用過程中,各項比例可根據地區和醫院的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預防保健工作是綜合醫院的醫、教、研、防四大任務之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趨老齡化,人民群眾的衛生觀念和保健意識也日益增強。因此,醫院中預防保健的工作量越來越大。但各醫院內預防保健的工作用房都比較擁擠和簡陋,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工作質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為此,本建設標準依據《防疫法》的要求并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了預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積。
預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積與醫院建設規模的大小沒有直接關系,而是以所承擔的地段保健人口數量為基本參數,故將其單列出來,另給面積。“九六標準”規定,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配備工作用房9㎡。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普遍反映面積指標偏緊,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通過對現狀調查資料的分析研究,在修訂時,將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的人均工作用房面積增加到20㎡。
第十九條 本條所定面積指標是根據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批準發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規劃面積指標》(建標〔1991〕708號)有關規定,同時結合綜合醫院科研機構具體特點確定的,主要用于科研業務用房的建設。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務設施可與醫院共用。
“九六標準”規定,, 設有研究所的綜合醫院,應按編制內的每位專職科研人員數量,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 筑面積。在我國,, 設在醫院中的醫學, 科研機構,多為“, 院辦所”(也有所辦院或院、所分立)形式,專門從事科研工作人員數量不多,編制也少。但科研工作與臨床之間的聯系非常密切,且大多數臨床高級人員均有科研項目, 并定期進行科研工作。在本次修訂中新標準規定,承擔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積。
“九六標準規定,每位專職科研人員的用房面積按25㎡配置。隨著醫學科學發展與學科分類細化,科研用房的面積也需要增加。根據《科研建筑工程規劃面積指標》的有關規定,本次修訂將原來規定偏低的25㎡調整為32㎡。以保證實際工作需要。
在建設科研用房的同時,配套建設與之相適應的中間實驗動物室,是醫學科研工作的需要。因一般綜合醫院不設實驗動物室,故本條規定的科研用房指標中不包括該項內容。需要時,可按衛生部發布的《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承擔臨床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有三種類型,即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本條教學用房的建筑面積是根據原國家教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普通高等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管理暫行規定》確定的。
第二十一條 本條所列14個作為本建設標準的單列項目,供建設單位選擇使用。其中有些雖屬于七項基本建設內容的范圍,但又不是所有綜合醫院都必須建設的非共性項目,所以予以單列。這些項目的建筑面積是在對綜合醫院的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后確定的。各地在綜合醫院的建設中,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使用。
第二十二條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設施的不斷改善,乘用各種車輛到醫院就診的患者、探視的家屬和健康檢查(咨詢)者越來越多。在適當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設置公共停車場,已成為綜合醫院建設工作中所必須面對的問題。不少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此已有明文規定,并明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與醫院初步設計的審批工作。有關部門應按當地的規定,根據項目的建設規模,增加綜合醫院公共停車場的建筑面積指標。
第二十三條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氣候的變化,冬季采暖已不僅限于寒冷地區,但也并非是全國所有綜合醫院都需要采暖設施。所以,本次修訂“九六標準”時,將采暖設施的配置要求單列一條,并且未明確具體面積指標。實際工作中,應根據項目所在地區的實際需要,按采暖方式的不同,根據國家有關規范設計,另行增加相應的建筑面積。
第二十四條 健康體檢工作在不同規模的綜合醫院中都有承擔,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健康的關注程度也在變化,健康體檢的工作量逐年增加,必然需要一定的設施來承擔這項工作。本建設標準沒有確定具體的面積指標,建設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另行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