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綜合醫院內預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積,應按編制內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20m2增加建筑面積。
第十九條 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以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2m2的標準增加科研用房,并應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中間實驗動物室。
第二十條 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用房配置,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綜合醫院教學用房建筑面積指標(m2/學生)
醫院分類 | 附屬醫院 | 教學醫院 | 實習醫院 |
面積指標 | 8~10 | 4 | 2.5 |
注:學生的數量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臨床教學班或實習的人數確定。
第二十一條 磁共振成像裝置等單列項目的房屋建筑面積指標,可參照表4。
表4 綜合醫院單列項目房屋建筑面積指標 (m2)
項 目 名 稱 | 單列項目房屋建筑面積 | |
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MRI) | 310 | |
正電子發射型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儀(PET) | 300 | |
X線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CT) | 260 | |
數字減影血管造影X線機 | 310 | |
血液透析室(10床) | 400 | |
體外震波碎石機室 | 120 | |
潔凈病房(4床) | 300 | |
高壓氧艙 | 小型(1~2人) | 170 |
中型(8~12人) | 400 | |
大型(18~20人) | 600 | |
直線加速器 | 470 | |
核醫學(含ECT) | 600 | |
核醫學治療病房(6床) | 230 | |
鈷60 治療機 | 710 | |
矯形支具與假肢制作室 | 120 | |
制劑室 | 按《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執行 |
注:1.本表所列大型設備機房均為單臺面積指標(含輔助用房面積)。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醫療設備,可按實際需要確定面積。
第二十二條 新建綜合醫院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停車的數量和停車設施的面積指標,按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需要配套建設采暖鍋爐房(熱力交換站)設施的,應按有關規范執行。
第二十四條 健康體檢設施及其所需的面積指標,應根據實際需要報批。
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綜合醫院的選址應滿足醫院功能與環境的要求,院址應選擇在患者就醫方便、環境安靜、地形比較規整、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較好的位置,并盡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礎設施,應避開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產、貯存場所。
綜合醫院的選址尚應充分考慮醫療工作的特殊性質,按照公共衛生方面的有關要求,協調好與周邊環境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綜合醫院的規劃布局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建筑布局合理、節約用地。
二、 滿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適當考慮未來發展。
三、 功能分區明確,科學地組織人流和物流,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四、 &am, p;am, , , , , , , , , , , , , , , , p;am, p;am, p;am, p;am, p;nb, sp;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建筑物的朝向、間距、自然通風, 、采光和院區綠化應達到相關標準,提供良好的醫療和工作環境。
五、 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響使用功能和滿足安全衛生要求的前提下,醫院建筑可適當集中布置。
六、 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二十七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用地,包括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建設用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堆曬用地(用于燃煤堆放與洗滌物品的晾曬)和醫療廢物與日產垃圾的存放、處置用地。
床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指標 (m2/床)
建設規模 | 200~300床 | 400~500床 | 600~700床 | 800~900床 | 1000 床 |
用地指標 | 117 | 115 | 113 | 111 | 109 |
注:當規定的指標確實不能滿足需要時,可按不超過11m2//床指標增加用地面積,用于預防保健、單列項目用房的建設和醫院的發展用地。
第二十八條 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0m2,承擔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應按每位學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學設施的建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