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的高度(不考慮局部突出屋頂部分);
2.裝配整體式框架結構及裝配整體式框架-剪力墻結構中的框架部分,均應滿足現澆等同型框架結構要求。
3.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宜基本等同現澆結構。當低于現澆結構時,應在整體結構分析中考慮接縫對整體剛度的影響。
4.多層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的要求可低于現澆結構,接縫應滿足承載力、變形的要求。
5.當結構中僅采用疊合梁、板構件,而豎向構件全部現澆時。其設計方法及構造要求等同現澆結構。水平預制疊合構件的設計可參考本規范中相應規定。
2、裝配整體式建筑適用的最大高寬比見表2。

3、裝配整體式結構抗震設計應根據設防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裝配整體式結構抗震等級宜符合表3規定。

4、裝配整體式結構的平面布置應規則、對稱,平面長度L不宜過長,突出部分長度不宜過大。
5、裝配整體式結構豎向布置應規則、均勻,豎向抗側力構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應自下而上逐漸減小,避免抗側力結構的側向剛度和承載力豎向突變,承重構件應上下對正,結構側向剛度應下大上小。
6、高層裝配整體式結構宜設置地下室,地下室宜采用現澆混凝土結構。高層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區宜采用現澆混凝土結構,8度抗震設防地區底部加強區應采用現澆混凝土結構。
7、裝配整體式結構伸縮縫的最大間距宜符合表7規定。
